景德镇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布
作者: 佚名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8日 浏览次数:
景德镇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家组
2.4县级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3预警与预防
3.1预测预警系统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4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4.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5.4先期处置
5.5分级响应
5.6指挥与协调
5.7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8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0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1应急结束
5.12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
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维护
7.7通信保障
7.8科技支撑
7.9宣传、培训与演习
7.10检查与监督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责任与奖惩
9附件
9.1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
9.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高效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各方协调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高效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指挥机构,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
(2)统一组织,指挥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3)研究确定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4)指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2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地方海事局的有关负责人。
2.1.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等工作。
(1)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水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起草水上搜救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制定工作制度;编制、修订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海事专业救助队伍;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市安监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提供消防力量、装备、技术。
(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6)市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7)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
(8)市财政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审核、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市财政负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9)市水务局、市水文分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报,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1)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
(12)市气象局: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3)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交通局负责处置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成立景德镇市水上搜救中心(即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中心),设在市交通局,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
市水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水上搜救中心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兼任。
2.2.2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制定市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级水上搜救预算。
(3)具体负责市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运行和管理。
(4)划定市水上搜救机构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5)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6)与相邻市区签订地区间水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7)承担本市水上搜救应急值班,负责全市水上搜救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8)承担本市水上油污应急和水上保安报警接收及联络工作。
(9)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应急演习工作。
(10)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11)建立水上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水上突发事件有关重要信息。协调指导县(市、区)水上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2.3专家组
2.3.1成立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运、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文、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经市交通局商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推荐,市交通局聘任。
2.3.2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4县(市、区)级机构
县(市、区)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2.5.1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总指挥:由事发地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成员:视突发事件情况,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领导组成。
2.5.2主要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3)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控制事态发展,有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见下图)。
2.6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2.6.1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援力量: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水上应急救援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市及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习。
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见附件9.1。
3、预警与预防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预测预警系统
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水上搜救中心报送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市水上搜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设立统一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平台,与市应急联动中心实现联网互通,接收市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和船舶报送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2.1信息来源与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2)水利水文部门:对江河、湖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2.2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及发布
(1)预警信息风险等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气象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大洪峰的信息。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台风、雷雨大风、大风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的信息。
d、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b、雾、雪、暴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c、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的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
市气象局、市水文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调整和解除气象、水文、地质等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级海事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 3000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4.2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省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1市、县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除特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4.1.1(1)]以外的Ⅲ级(较大)以上险情信息可直接向省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对特大险情信息中第一条[4.1.1(1)]的险情信息,可直接向市应急委员会直至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4.2.2市水上搜救中心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者人应立即向市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同时向其单位报告。公安、消防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
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5.1.1报警通信方式
市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0798-8522917;
各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值班电话号码由当地政府公布;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9。
5.1.2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浪高等。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其他途径。
5.3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的,接警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直接向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市水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水上突发事件报告,要立即通知事发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
(3)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的制订。
(4)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4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反应已明确交给上一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按照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对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一般由市、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响应,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对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4)当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支援。
(5)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下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6)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对其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6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水上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5.6.1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任务
(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紧急救援,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事故救助现场的需要,实行水上和陆上交通管制;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8)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6.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6.3搜救指令的内容
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并将以下事项告知各种救援力量: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的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情况。
(4)通讯联络要求。
(5)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情况报告。
(6)其他为及时准确救援所需信息。
5.6.4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水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指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参加救助的军队船舶,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7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5.8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应急指挥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应急指挥机构在必要时,调用就近船舶参与施救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就近船舶应积极响应,参与救援。
(2)各级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辖区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3)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0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10.1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0.2方式
由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5.10.3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1应急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指挥部,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决定。应急状态解除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12信息发布
5.12.1信息发布原则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局负责。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负责。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2新闻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侨办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侨办负责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应急效果的总结评估
(1)市水上搜救中心配合省水上搜救中心对特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并负责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提出调查报告并送省水上搜救中心审核。
(2)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市水上搜救中心审核。
(3)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市水上搜救中心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市水上搜救中心要将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结报省水上搜救中心。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9.2
7应急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按照市县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1.1市水上搜救中心
(1)市水上搜救中心设在景德镇市地方海事局。该中心在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指定的部门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2)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3)专业搜救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船舶及设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现场救援和抢险设施、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者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等。
(4)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状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情况,每年年初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交通局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5)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订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有关县乡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上渡运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渡运安全事故中应急救援作用。
7.2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7.3物资保障
(1)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拟订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以满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用运输企业和社会的车辆、船舶参加紧急运输。在救助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车辆、船艇、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的码头、泊位及其它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7.6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7通信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各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收集当地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部门,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本地区《水上应急通讯分级联系表》,作为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2)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各县(市、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互联通,并确定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应急救援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7.8开展船舶、航道等常规数据的监测,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
7.9宣传、培训与演习
7.9.1宣传和培训
(1)各级政府和交通海事、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部门应当在学生中,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教育。
(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9.2演习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水上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习。
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习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习方案和演习情况;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习目标和演习的范围;演习过程等基本内容。演习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10检查与监督
市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县(市、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或县(市、区)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批准实施,报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3)市交通局、市水上搜救中心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组成。
8.3责任与奖惩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人民政府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